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

「秀春青年磐石傳愛」計畫勵學金申請辦法

105年7月訂定

105年9月3日第一次修訂

106年9月3日第二次修訂

107年8月21日第三次修訂

第一條: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為重視生命教育,培養熱心公益且具服務熱忱之學生,特訂定宜蘭縣秀春青年磐石傳愛計畫勵學金申請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:在本縣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公私立高中職學生(含專科前三年)如家境清寒具有服務熱忱、發展潛力、努力進取,願犧牲奉獻或孝行義舉之學生,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勵學金。勵學金以「磐石」的理念為基礎,係屬發掘多元人才,培養其社會服務能力的人才培育計畫。

第三條:勵學金對象建議學校審慎推薦高一至高三(專一至專三)有需求之學生數名,請勿以成績優異排序推薦(目前已有領取秀春磐石勵學金的學生請勿重複推薦),由秀春基金會另行安排面試確認,審查通過者,每位學生每學期頒給勵學金新臺幣10,000元。通過審查之學生應擔任本基金會之志工,參與秀春講堂研習及慈善公益事務的服務學習工作。

第四條:前條勵學金之核發,由本基金會成立審查委員會議決之。

第五條:申請勵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:(請自行提列)

(一)    申請書。 (二)相關證明文件。

第六條:前條申請文件(如附件一)請於當年11月20日前(郵戳為憑)以掛號郵寄至秀春教育基金會收 (260宜蘭縣宜蘭市國榮路6號),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。

第七條: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後,另函通知於本基金會(宜蘭市國榮路6號)辦理面談,作為核發勵學金之依據。

第八條:申請勵學金經審查核定者,於當學年第二學期3月份秀春講堂發給勵學金,受獎學生並正式成為秀春家族成員,之後則依第九條之續領條件辦理。

第九條:秀春家族學生繼續領取勵學金條件:

(一)秀春家族學生需參與本基金會安排之志工服務。

(二)參加本會定期舉辦之秀春講堂,及未能參加者應事先經本會同意,否則本會將取消勵學金領取資格,未符續領資格之學生,其勵學金遺缺以不另行補實為原則。

(三)原續領學生需於每學年8月底繳交服務學習心得500字以上報告一份。

第十條:本辦法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